從他山之石看台灣手譯
手語翻譯員 李信賢 2017.06.16
手語翻譯的角色在於協助聾人與聽人雙方之間的語言溝通,但手語翻譯成為一門專業並不是很久的事。本文中我們透過瞭解美國的手譯專業發展史來看台灣手譯制度的演進。
根據Cokely (2005),在1970年代之前,手語翻譯在美國是屬於義務服務、做愛心性質。通常是生於聾人家庭的子女或親戚、經常與聾人接觸的老師、社工或神職人員等,因為懂手語而義務協助聾人與聽人的溝通。通常是由聾人社群(Deaf Community)決定哪些人可來協助溝通,並非透過外在客觀的標準來判定是否具有手語翻譯的基本能力,通常是選擇對聾人利益最有幫助的人來協助溝通。協助翻譯的人,不認為自己是翻譯員,不會也不預期會得到任何報酬,沒人靠手語翻譯為生,這些人覺得如果他們不去幫助聾人溝通,聾人的權益可能受損,並認為協助溝通只是他們對聾人社群貢獻或回饋的一種方式。這種情形可在1975年在華盛頓州舉辦的第七屆世界聾人大會看到,與會的手語翻譯員不但沒有得到任何報酬,並跟其他參加者一樣,需繳費參加大會,而其他外語翻譯員則有相當好的報酬。
因為只有少數的人會被聾人社群信任並委以協助溝通,但聾人的溝通需求遠大於這些可提供協助的“義工”人數。於是一群義工手語翻譯員與聾人於1964年成立National Registry of Professional Interpreters and Translators for the Deaf,目的在於招募、訓練手語翻譯人員,當時並不認為手語翻譯是一門專業,也不預期這些翻譯員會靠翻譯為生,這組織就是後來知名的Registry of Interpreters for the Deaf (RID)。
1972-1975年是手語翻譯成為行業的關鍵時期,1972年RID脫離美國聾人協會(NAD)成為獨立的翻譯員檢定與管理中心。這一時期有許多重要事件與法案影響整個手語翻譯專業的發展。1972年RID開始辦理手語翻譯檢定,當時的檢定方法是只要經過兩個RID會員(經過聾人社群認可手語能力的資深翻譯員)擔保其手語能力足以協助聾人溝通,即可成為RID會員。RID會員開始自稱為翻譯員(因為他們是翻譯員組織),但這種不嚴謹的擔保制度認證,也使得許多人雖然是會員,但在聾人社群眼中,其手語能力並不一定適任。
Rehabilitation Act Amendments(重建法案修正案)於1973通過,該法案使得聾人有更多機會進入公立學校,並獲得相關的經費補助,使得當時學校裡的翻譯員需求大增。RID會員在1974年大約500人,到了1980年已經達到2000人。越來越多針對聽障生設計的課程提供聽障生入學的機會,因此師資培訓也需要增加手語的訓練,也使得越來越多大學提供ASL課程。
The Education of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s Act (特殊兒童教育法案) 於1975年通過,該法案對整個聽障教育有重大影響,聽障生從集中式教育變成回歸到當地普通班求學,住宿型學校日益減少,12年教育體系中多數的聽障生都在當地的一般學校就讀,翻譯員的需求更是大為增加。當時許多翻譯員甚至沒有RID會員資格,但因為需求太大了,也只能先聘用來翻譯。因為這些法案的通過,開始出現以手語翻譯為生的職業,也就是教育體系的手語翻譯員,且是需求量非常大的行業。
認識RID組織與檢定系統:RID是一個非營利的法人組織,在全美各州都有會員,是美國公認最具代表性的翻譯員檢定單位,辦理各類與協助聽障者溝通相關的翻譯人員檢定,除了聽人手語翻譯員檢定(National Interpreter Certification, NIC)外,也檢定聾人手語翻譯員(Certified Deaf Interpreter, CDI)、口說字譯認證(Oral Transliteration Certificate, OTC, 2016停辦)、法律專業認證(Specialist Certificate: Legal, SC:L, 2016停辦)、教育手語翻譯員(Educational Interpreter, Ed:K-12, 2016停辦)。在2016年七月後,RID另成立Center for the Assessment of Sign Language Interpretation(手語翻譯評量中心)專責手譯檢定的辦理及研發。
NIC手語翻譯檢定系統:要參加RID的手語翻譯評量中心辦理的檢定必須是年滿18歲以上、有學士以上學歷。檢定分為學科及術科檢定,學科並無題庫,僅提供相關參考書目供報考者參考,範圍包括美國手語語法、聾人文化、手語語言學、翻譯理論、跨文化溝通等相關學術研究書籍。術科檢定一樣列出許多參考書目,包含指拼法、角色變換、空間語法、人稱指涉、分類詞、句子結構、手語的韻律結構等,術科測驗題包含七個影片題目,每題測驗題會全程錄影紀錄。前兩題是測驗有關翻譯員專業倫理的看法,應考人會先拿到書面資料描述該影片題中翻譯的情境、出現的道德困境、影片中翻譯員所做出的反應,接著播放影片,應考人必需依照RID訂定的專業工作守則以ASL針對影片中翻譯員的行為做出評論(批評或為其辯護)。後五題是手語能力評量題,用來評量報考人將口語翻成手語及將口語翻成手語的能力。報考人一樣會先拿到書面資料,裡面描述翻譯的場合、對話中的人物、要求開始翻譯前的對話內容、何時應該開始翻譯,接著播放影片,報考人必需以同步翻譯方式將英語翻成ASL或將ASL翻成英語。檢定的過程會全程以錄影方式紀錄,事後再寄給評分員評分。
RID的每個影片題會由最多3個獨立評分者評分,有必要的話,會再增加評分者。 每個題目會事先決定出哪些是受試者必須表現出的技巧/能力,每個題目的要求都不同,因此這些重要的評分依據是保密的。評分者需依這些評分要求來評分。考完後,最慢90天內會E-mail通知考生登入RID帳戶查看考試結果。通過者,只會告知通過;未通過者,除了看到不通過訊息以外,還有評分者依據評分標準所提供的修改建議,指出受試者在哪些項目需加強。
從上面的介紹,我們可瞭解到美國早期的手譯服務需求大增是因為回歸主流造成許多聽障生在一般學校有大量的手譯需求,因此手譯這門行業因應而生,這跟台灣很不一樣,教育體系的聽障生能受到完整手譯服務的很有限。因此台灣多數手譯員考取證照後,並無法以手譯為全職,因為台灣並無太多全職手譯的職缺。美國的手譯檢定報考要求也越來越嚴格,2012年後開始要求要有大專學歷以上;此外,除了聽人可從事手語翻譯,美國也有聾人擔任手語翻譯員,這從近來一些重大新聞的發佈,電視上經常看到聾人手譯員在螢光幕前以ASL傳述新聞內容可見一斑。
台灣的手語翻譯制度堆動直到2001年才由中華民國聲暉聯合會提案建議行政院整合各部門建置手語翻譯制度(寧文安,2009),2001年勞委會召開研議手語翻譯檢定制度座談會,2002年通過「手語翻譯職業技能檢定規範」,2004年台灣才第一次針對全台手語人力辦理手語翻譯技能檢定。依據最新的手語翻譯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報名檢定資格為年滿15歲國民或國民中學畢業者(2007年修訂),丙級檢定針對「聽障者普遍需求之一般公共事務服務基礎手語翻譯,並且公共事務係指一般社會大眾生活領域中之諮詢性、晤談性或各項櫃台服務所需之手語翻譯服務」。2007年7月新修訂通過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1條將手語翻譯以法規方式明訂於條文中,自此手語翻譯正式成為聾人族群得以享有的法定服務之一,該法條規範各縣市政府應設置手語翻譯服務窗口,提供聽語障者參與公共事務之服務,該法並規範2012年7月起提供手語翻譯服務者應領有手語翻譯技術士證照。有鑑於丙級證照的服務內容已無法再滿足各種專業領域的翻譯,勞動部於2016年開辦手語翻譯乙級檢定,針對醫療、法律、教育等專業領域提供更高層級的翻譯檢定。
台灣的手語翻譯檢定是由政府單位辦理,跟美國是由民間的手譯協會辦理不同,手語翻譯檢定跟台灣其他多種技能統一歸由勞動部下轄的技能檢定中心辦理,學科有題庫可準備,術科則無題庫,目前丙級術科兩關皆為口手語雙向翻譯,乙級則為分二關:手語翻口語、口語翻手語,丙級的口手語雙向翻譯較接近美國的術科測驗,屬於對話題型,而乙級的手語翻口語及口語翻手語(早期的丙級題型中也有)則屬於專題演講的題型,從頭到尾由一位示範者以說話或打手語方式描述一篇文章。但不管乙級或丙級,應考人事先對於翻譯的情境、主題、對象完全不瞭解,很可能因為對主題不熟悉、對象不清楚而影響檢定當時的表現,且這種檢定方式其實跟實際的翻譯情境也很不同,因為翻譯窗口派案時,手譯員都事先知道今天的翻譯場合、對象等資訊,而不是完全無準備的就去翻譯,相較之下,美國的術科題型是值得台灣參考的。
參考資源
Cokely, Dennis. (2005). Shifting Positionality: A Critical Examination of the Turning Point in the Relationship of Interpreters and the Deaf Community. In Marschark, M., Peterson, R., and Winston, E. (Eds) Sign Language Interpreting and Interpreter Education: Directions for Research and Practice, 3-28.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寧文安 (2009). 手語翻譯推動記事. 聲暉雙月刊88期, 12-14.